(2010)绍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来祥与吴春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来祥,吴春兔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37号原告:金来祥。被告:吴春兔。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来祥诉被告吴春兔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来祥撤回对被告吴春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