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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97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王甲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海声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乙、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甲起诉称,2008年3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总共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剩余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于2009年8月归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余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待证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归还3万元,尚欠2万元至今未还。2010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全部归还,至今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诉请依法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甲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