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行受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祥生、袁沪英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祥生,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李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嘉行受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祥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沪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富玉其。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福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福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良君。上诉人袁祥生、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李良君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嘉盐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对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藉登记错误和遗漏登记以及行政审批和登记存在严重问题,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确认申请人顾忠彬只申请其本人所继承的房屋进行翻建,顾忠彬无权代替袁东泉申请,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要顾忠彬拆除袁东泉的一间住房38㎡,二间辅助房38.8㎡,建造70㎡的围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对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海盐县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围墙)》NO.0001956中重复审批建造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要求判令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更正、补正在《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NO.0004476和《海盐县农村村民畜牧生产建房用地呈报表》NO.0001007中多处重大错误登记。但该三份建设用地申请表的申请人均为顾忠彬,故上诉人诉请的事项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