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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兴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93号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椒。委托代理人:穆燕静。被告:钱兴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兴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兴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