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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卫琴与高峰、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琴,高峰,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沈卫琴,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胜利路9号304室。身份证号码330622196805114422。被告高峰,住上虞市沥海镇北门塘外海峰东路1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6409232830。被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沥海镇海滨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琴与被告高峰、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卫琴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椿彪代理审判员  经少华人民陪审员  朱小荣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