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与杜晓峰、王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负责人:朱建华。委托代理人:洪鹏、王哲。被告:杜晓峰。被告:王凯。被告:陈骆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以下简称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杜晓峰、王凯、陈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迎华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原告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洪鹏及王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晓峰、王凯、陈骆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分行起诉称:2009年1月,杭州分行与杜晓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101301310900456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杭州分行提供100000元贷款给杜晓峰,期限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年利率15.66%,杜晓峰必须每月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如杜晓峰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则王凯、陈骆平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杜晓峰自2009年7月16日起便拒绝继续清偿贷款。截止2009年8月31日,已经逾期43天,贷款余额本息总计78775.1元。杭州分行已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而杜晓峰拖延还款,构成违约,王凯、陈骆平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特诉请法院判令:一、杜晓峰偿还贷款本息78775.1元。二、王凯、陈骆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杜晓峰、王凯、陈骆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杭州分行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杜晓峰、王凯、陈骆平承担本案公告费用650元。庭审过程中,杭州分行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78775.1元实际上为剩余借款本金。被告杜晓峰、王凯、陈骆平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杭州分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欲证明杭州分行与杜晓峰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王凯、陈骆平为杜晓峰的债务提供担保。2、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小额贷款放款单各一份,欲证明杭州分行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义务。3、杜晓峰的存折明细单二页,欲证明杜晓峰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4、公告费发票一份,欲证明杭州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650元。被告杜晓峰、王凯、陈骆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杜晓峰、王凯、陈骆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杭州分行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作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杭州分行诉称的事实一致,并另查明:杜晓峰与杭州分行所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五条约定,杜晓峰自愿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该还款法为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九条约定,王凯、陈骆平作为保证人对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杜晓峰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有损杭州分行债权的情况,杭州分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现杜晓峰尚欠杭州分行本金78775.1元未还。还查明,杭州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杭州分行与杜晓峰、王凯、陈骆平所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2009年7月开始,杜晓峰未再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杭州分行有权依照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且现借款期限亦已届满,故杭州分行要求杜晓峰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877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王凯、陈骆平为杜晓峰向杭州分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杭州分行要求王凯、陈骆平对杜晓峰归还剩余借款本金78775.1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杜晓峰、王凯、陈骆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借款本金78775.1元。二、被告王凯、陈骆平对被告杜晓峰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凯、陈骆平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杜晓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19元,由被告杜晓峰负担,被告王凯、陈骆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王春霞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秋(另设附页)附: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