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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曲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薛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薛永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刘庆生,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薛永安,男,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薛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生撤回对被告薛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洪利审判员  王植峰审判员  孔祥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