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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杭商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砂洗厂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物资有限、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砂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砂洗厂,杭州××砂洗厂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物资有限,杭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砂洗厂。住所地:杭州市××区机场路××号。负责人: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赵××。上诉人杭州××砂洗厂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砂洗厂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砂洗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砂洗厂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砂洗厂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奕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思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