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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宝夫与张水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夫,张水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71号原告邵宝夫,绍兴市人,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东曹汇村2-4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炳祥,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水祥,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沥海镇沥东村贺孙张家**号。身份证号码:××196502223015。本院受理原告邵宝夫与被告张水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邵宝夫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