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雪敏与章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敏,章哲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29号原告:陈雪敏。委托代理人:周锦惠。委托代理人:刘智慧。被告:章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敏诉被告章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9元,减半收取4379.5元,由原告陈雪敏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