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建苗与同金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苗,同金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20号原告崔建苗,住上虞市盖北镇世海村沿海路西307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670709141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飞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同金铎,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上城区剪刀巷**号,暂住上虞市海涂九六丘*期。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崔建苗与被告同金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建苗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