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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卫军与王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军,王国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73号原告沈卫军,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沥海镇环城西路轩月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30682197210142855。被告王国灿,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沥海镇民生村***号。身份证号码:××53233。本院受理原告沈卫军与被告王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沈卫军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