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卫军与王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军,王国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73号原告沈卫军,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沥海镇环城西路轩月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30682197210142855。被告王国灿,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沥海镇民生村***号。身份证号码:××53233。本院受理原告沈卫军与被告王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沈卫军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