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兴法与王国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法,王国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陈兴法,男,193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檀香新村33幢75号103室。被告王国伦,海区城东街道东河路A4幢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法与被告王国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兴法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良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