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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兴法与王国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法,王国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陈兴法,男,193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檀香新村33幢75号103室。被告王国伦,海区城东街道东河路A4幢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法与被告王国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兴法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良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