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吴某。被告杨某甲。原告吴某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胜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生活习惯懒散,经常打人骂人,未尽丈夫职责,2007年8月3日,原告被被告怒骂后离家,一直在外租房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08年7月起诉离婚,为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调解和好,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保证书2份等证据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成立。被告杨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现在还帮助被告洗衣服,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依法领取结婚证书,××××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婚后,因被告经常打牌、搓麻将,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打骂原告,为此,被告分别于2003年2月16日和2006年4月2日出具书面保证书给原告,保证尽量少搓麻将,不再骂人,不提离婚。原告曾于2008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依法领取结婚证书,婚姻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虽然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但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为标准,原、被告仅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然被告曾打骂原告,但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亦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胜明二0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