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68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赵方平与冯啸天、四川蜀道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方平;冯啸天;四川蜀道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306号 原告:赵方平,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冯啸天,男,汉族,1993年6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四川蜀道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6号1层。 法定代表人人:郑廷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银川路26号。 负责人:刘文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方平诉被告冯啸天、四川蜀道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方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方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