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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黄定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16号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镇仙甲村。法定代表人:陈棉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定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01207250,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松阳路49号,住本县龙港镇海港路8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无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时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