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李靖、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靖;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李靖,女。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靖与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作出(2018)湘0102民初127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靖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一系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针对该系列案,本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14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易赶英、吴再德,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致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3285.27元(未含执行费),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133285.27元(未含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龙 海审 判 员 钟 浩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苑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