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何伟国、应建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何伟国,应建绒,罗熟萍,徐寅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华冰白,行长。被执行人:何伟国,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应建绒,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罗熟萍,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寅立,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82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何伟国、应建绒、罗熟萍、徐寅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伟国、应建绒、罗熟萍、徐寅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四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借款本息103909元、自2009年8月16日始至2009年12月6日止以1039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95%计的逾期利息及延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15元、执行费145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溪市支行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2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