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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蔡某某、赖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泰三商初字第12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蔡某某、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