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蔡某某、赖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泰三商初字第12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蔡某某、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