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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谢纯义与鹤盛乡大山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盛乡大山头村民委员会,谢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盛乡大山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选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纯义。本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对上诉人鹤盛乡大山头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谢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浙温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谢存义”应补正为“谢纯义”。(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微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