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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颜宏文与吕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宏文;吕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号 原告:颜宏文,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振文,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颜宏文与被告吕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宏文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颜宏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宏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颜宏文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彬峰 代书记员  童婉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