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夏英与项惠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夏英,项惠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夏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纪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惠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哲伟。上诉人陈夏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夏英于2010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夏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陈夏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