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夏英与项惠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夏英,项惠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夏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纪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惠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哲伟。上诉人陈夏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夏英于2010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夏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陈夏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