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孙宝森与黄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森,黄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孙宝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被告:黄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森与被告黄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宝森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