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90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古晓衡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古晓衡;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02民初2107号原告:古晓衡,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陈红,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古晓衡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晓衡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晓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公司同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助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借给被告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借得原告现金10万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半年,本息一同结算,上述借款约定于6个月归还,借条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于2015年7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银行卡,但被告至今只归还了5000元利息,本金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红未提交答辩状亦无其他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现金10万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半年,本息一同结算,以银行转账为准。”2015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汇款10万元。原告称2015年7月13日转账给陈红,2016年1月说钱还不了,之后重新给打的借条。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古晓衡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英杰审 判 员 回海峰人民陪审员 吴忠荣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