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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6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26民初173号原告: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80号24栋2单元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E0X5L4X。法定代表人:宁桂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欢,女,1995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原告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贵州务川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富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