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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现代主福光学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烟台现代主福光学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现代主福光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开发区三垒路**号。本院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现代主福光学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