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戚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与戚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戚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徐某某。被告:戚甲。委托代理人:孟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戚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王羽独任审判。审理中,因需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治疗情况进行文证鉴定,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起诉称:2009年5月9日,原告和女儿戚乙及其男友方某在回家途中,遇到原告丈夫的弟弟戚丙。因之前双方曾某某矛盾,故戚乙就上前质问戚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戚丙又叫来被告戚甲,在混乱中被告戚甲将原告眼睛打伤。原告为此在诸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12760.37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计19617.87元。被告戚甲答辩称:被告戚甲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不合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1、原告杨芬甲请出示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对戚甲、杨某某、方某、戚乙、戚丁的询问笔录。戚甲在笔录中陈述:“那某某看到女婿被打了,就上来拉我和伯成的手的,那我就和她手扭拢来的,接着用手把她推到一边”,“她(戚戊)当时是过来拉抓住我的手的,互相手扭的情况也是有的,但我没有主动用手去打她的”。杨某某等人也均陈述到因双方扭打而致原告受伤的情况。经质证,被告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戚甲将原告打伤的事实;2、原告杨某某提供门诊病历、医疗费收费收据、医疗证明单、住院费某某单各一份和交通费发票若干份,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2760元和交通费300元以及出院后需休息一个月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治疗过程存在不合理情况;3、本院出示浙江大学司某某定中心出具的司某某定意见书一份,该鉴定书认定:杨某某所用药物中除美洛昔康片与原告所受外伤无关外,其他无明显不合理情况。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能反映原、被告在争执中发生扭打,而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结合证据2、3可反映原告在治疗过程某除所用药物美洛昔康片外无其他明显某某情况,其他损失情况也基本合理,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5月9日,原告杨芬乙与戚丙素有矛盾而发生争执,被告戚甲在争执过程某与杨某某发生扭打,而致杨某某受伤。原告杨某某在受伤后,在诸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共花费医疗费12760.37元,其中不合理用药计费用56.28元。出院后,医院建议原告尚需继续休息一个月。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戚甲致伤原告杨某某的事实清楚,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2704.0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3、误工费,71元/天×65天=4615元;4、护理费,71元/天×35天=2485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需要,酌定为50元;上述共计20204.09元。鉴于原告对双方冲突升级也负有部分责任,本院酌定其应自负10%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未侵害原告,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甲应赔偿给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83.6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戚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叶纯青人民陪审员张瀛代理审判员王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汤立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