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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3执8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5-22

案件名称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文全清;张学兰;文祥龙;文宜江;泾县榔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23执8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财政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榔桥镇205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文全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全清,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张学兰,女,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文祥龙,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文宜江,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泾县榔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榔桥镇榔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900325863X9。负责人:肖国新,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文全清、张学兰、文祥龙、文宜江、泾县榔桥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皖18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皖18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