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路遥货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路遥货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郑州市路遥货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海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路遥货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路遥货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杜俊荣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