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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刑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罗胜辉。法定代理人辜群分。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嘉善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国林审 判 员  胡永强代理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