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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1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郭小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郭小林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41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九里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MB1602089C。 法定代表人:孙庆华,局长。 被执行人:郭小林,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秀洲卫医罚〔2019〕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郭小林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诊疗场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27日,在嘉兴市秀洲区开展诊疗活动,未出具处方、收费凭证等记录,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具体金额。郭小林为第二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因无证行医立案查处。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详见附件《物品清单》);2、罚款75000元。2019年5月8日,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陆续缴纳了罚款共计20000元,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秀洲卫医罚〔2019〕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即罚款75000元(扣除已缴纳的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顾德忠 审判员  姚肖萍 审判员  刘晓序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雨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