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通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通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阮伟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锡锋,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后村家园6幢301室。系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杭州通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吉龙化学���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通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通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18元,依法减半收取5309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379元,由原告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