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盛玉坤、张叶红与盛玉坤、张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玉坤,张叶红,祝满英,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盛玉坤。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叶红。原审被告:祝满英。申诉人盛玉坤与被申诉人张叶红、原审被告祝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8)盐民二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玉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2月3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海盐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