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平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平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54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负责人刘加隆。 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润,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平,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唐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341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恢复上述案执行,予以结案。2020年2月12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34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20)粤0304执恢379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9)粤0304执8268号案件项下(2017)粤0304民初34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