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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鼎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21号原告上海鼎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张弄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梅均,总经理。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王充路407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鼎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鼎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鼎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2元,依法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林灿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