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金××、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金××,蔡××,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乐清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被告:金××。被告:蔡××。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金××、蔡××、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蔡××、邵××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剑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