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乙带离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63号的南北缘饭店,随后带至杭州市丁桥镇笕丁支路7号的杭州圣章红树林酒店110房间。在该房间,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徐某乙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徐某乙左眼挫伤、右上臂皮下出血、右小腿皮下出血。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收到徐某乙朋友汇至银行卡内的9900元人民币后,让徐某乙离开该酒店。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与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借据复印件、验伤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徐某甲、阳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检验结果告知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