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利军与杨凤玲、张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军,杨凤玲,张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935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军,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杨凤玲,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建君,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467号陈利军与杨凤玲、张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凤玲、张建君均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凤玲、张建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利军100000元及延期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利军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陈利军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9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