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奇锐缝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奇锐缝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7号原告杭州奇锐缝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73号枫景苑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顾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高桥镇新兴街。法定代表人金建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奇锐缝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锐缝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