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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17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11714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正玮手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正玮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1714号之三原告: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广东街17号。法定代表人:汪义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成霖,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正玮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余屋勿松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正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正玮手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保全费383元,合计718元,由原告苏州金羿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陆明荣人民陪审员  王桂荣人民陪审员  杨 荣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沈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