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东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东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雷某。被告:孙某。原告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建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琼、代理审判员曾庆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相识,200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又均系再婚,且被告婚后沉迷炒股,以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雷某与被告孙某因生活琐事、性格等方面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间的和谐关系需要双方共同营造,原告应再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建耀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曾 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贤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