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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闻鹤群与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鹤群,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闻鹤群,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郁国宝。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42号闻鹤群与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闻鹤群借款415000元、利息5000元及延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200元。现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39号案终结执行。待另案对被执行人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所有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本院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