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民间借贷与徐某某、张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民间借贷,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富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建、代理审判员余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某起诉称,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3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在同年4月22日前还清,如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负责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被告富某某为被告徐某某的上述借款的本金、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所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但到期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未还款,被告富某某在8月21日代被告徐某某、张某某还款10万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要求1、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徐某某、张某某支付逾期利息9720元(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09年7月21日止,其后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3、被告徐某某、张某某承担律师费3700元;4、被告富某某对被告徐某某、张某某的上述3项某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徐某某、张某某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和户籍证明复印件、被告富某某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事实;3、借据,拟证明2009年3月23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4月22日前归还,如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负责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被告富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本金、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所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的事实;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陈某某为实现该笔债权支付律师费3700元的事实。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未提供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核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已确认证据,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3月23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在同年4月22日前还清,如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负责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被告富某某为被告徐某某的上述借款的本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未还款,被告富某某在8月21日代被告徐某某、张某某还款10万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被告徐某某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至,被告徐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为实现债权而花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共同偿还。被告富某某为被告徐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徐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700元;三、被告富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某某、张某某追偿;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富某某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海 声审判员 邓建代理审判员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柳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