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董美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董美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7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法定代表人于春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董美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董美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其已与被告董美蓉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陈 锋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