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电制××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电制××司,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73号原告:上海××电制××司。法定代表人:钱××。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制××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义务,故原告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制××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