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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翠连与杜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翠连,杜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梁翠连,身份代码330622196210175023,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蔡家桥北82号。被告杜张华,身份代码330622196210295017,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翠连与被告杜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翠连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翠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张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翠连撤回对被告杜张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翠连负担。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