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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付松与王兆根、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付松,王兆根,黄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88号原告:胡付松,龙渊街道张村村145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6605293656。被告:王兆根,西街街道里下畈村65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4903094875。被告:黄永梅,西街街道里下畈村65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付松诉被告王兆根、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付松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胡付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