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付松与王兆根、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付松,王兆根,黄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88号原告:胡付松,龙渊街道张村村145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6605293656。被告:王兆根,西街街道里下畈村65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4903094875。被告:黄永梅,西街街道里下畈村65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付松诉被告王兆根、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付松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胡付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