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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甲、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甲,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528-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甲。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区××龙湖。法定代表人:杨乙被告: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甲、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浙h×××××号东风小康汽车1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浙hf8391号东风小康汽车1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