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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戚麒麟与周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麒麟,周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40号原告:戚麒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书杭。被告:周庆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麒麟诉被告周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麒麟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麒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麒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戚麒麟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