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王祥民、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王祥民,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刘庆生,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王祥民,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王祥民、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生撤回对被告王祥民、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洪利审判员 王植峰审判员 孔祥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公众号“”